洛克在出版《人类理解论》的第二版时,在第二卷中增加了新的一章,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第二十七章:“同一性与差异性”(Ⅱ,ⅩⅩⅦ,“Identity and Diversity ”)。 在这里洛克讨论了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的问题, 提出了一个在当代哲学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人格同一性理论。他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出于反对笛卡尔主义灵魂实体学说的需要;但是他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又不得不借助于笛卡尔的自我意识概念。他的这个理论充满着矛盾和不一致,因此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虽然这些批评在某些方面都是切中要害的,但都没有把握住洛克理论的宗旨,因此容易忽略了洛克理论的真实意义。
洛克哲学的出发点是经验主义,他与笛卡尔的唯理论发生冲突是很自然的。笛卡尔认为,哲学思想的确定的、无可怀疑的出发点是在思想的自我。在他的形而上学中,这个自我被规定为心灵或灵魂,是一种非物质实体;它的唯一属性就是思维,而且是永远思维着的。而这个心灵正是人所以为人的本质,因此人的同一性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从洛克的经验论来看,这个非物质实体正是成问题的,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对实体的任何清楚明白的观念,对实体的本性没有任何直觉的知识,他说:“我们的特殊实体观念,只是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我们只以为它们是联合在一个物体中的。”〔1〕不仅对于物质实体, 而且对于精神实体,我们都一样没有任何清楚的知识,因此,用心灵实体的属性来保证人的同一性是没有可靠的根据的。但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一个可靠的根据,才能有一个基础来保证道德和法律的赏罚的公正,这是关系到我们人类命运的最后审判的大事,因此必须仔细加以研究。(Ⅱ,ⅩⅩⅦ,26)
洛克对人格同一性的论述是在讨论关系的复杂观念的背景中进行的,同一性是关系观念中的一个。洛克认为,同一性的观念是一个不完全的观念,它的意义是与名称所代表的观念的意义相应的,物件的历时同一性是由物件的观念决定的。实体(Substance)、人(Man)和人格(Person),是三个不同的观念,因此,同一的实体、同一的人与同一的人格,其意义各不相同。人的概念与人格概念的区分,是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的基础。这个区分是当时的流行观点,是笛卡尔主义形而上学的突出表现。如果没有这个区分,洛克在否定将人格看作灵魂或实体之后,完全可以将人格(Person)与日常语言中的人(Man)等同起来, 因而就不会提出人格同一性问题了。洛克按照当时的观念,认为人的观念与人格的观念是代表着不同东西的,“人”的观念并不包含理性,他给人所下的定义只指示某种特定的身体形状和大小。他说:“精细的观察分明昭示我们,口中所发出的‘人’字声音,所标记的心中的观念,只是具有某种形式的一种动物。”〔2 〕洛克并不否认一般意义上人作为人必须具有理性,只是否认人的观念仅仅包含理性;仅有理性实体(灵魂)还不能构成所谓人,还必须具有一定形状的身体,因为哪怕最有理性的鹦鹉也还只是鹦鹉,并不因此而成为人,所以洛克说:“大多数人所意想到的人的观念,并不单独由一个思想或理性的存在的观念造成的,而是一个一定形状的身体与之相连系着才构成的。如果人的观念是这样,那么人的同一性必定是同一的连续的身体(不至于突然改变了)与同一的非物质的精神共同构成的。”〔3〕问题似乎解决了, 但实际上问题还没有提出!因为如上所述,从经验主义观点来看,这个非物质的精神实体,以及那有形的物质实体,都是人所不能认识的东西,因此说人格同一性是由这两种实体共同构成的,远远没有解决问题。在洛克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提出一个与人不同的人格(Person)概念,通过解决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来回答这个问题。
前面已经指出,洛克认为人的观念并不必然包含理性,因为一个具有人的形状的生物,即使没有理性也仍然是人(Ⅱ,ⅩⅩⅦ,8)。 那么人格的观念又是什么?洛克认为,人格的观念与人的观念不同,可以设想它没有身体,而只是有理智、能思想的东西。他说:
在我看来,所谓人格就是有思想、有智慧的一种东西,它有理性、能反省,并且能在异时异地认自己是自己,是同一的能思维的东西。〔4〕紧接着,洛克承认,它在思维自己时,只能借助意识,因为意识同思想是离不开的,而且我想意识是思想所必须的,因为人既然发生知觉,则他便不能不知觉到自己是在知觉的。〔5〕在此基础上, 洛克便提出了“自我(Self)”概念:“因此,意识永远是和当下的感觉和思想相伴随的,而且,只有凭藉意识,人人才对自己是他所谓自我。”〔6 〕更进一步,意识不仅“能使人人成为他所谓自我”,“而且,能使此一个人同别的一切能思想的人有所区别,因此,人格同一性(或有理性的存在物的同一性)就只在于意识。”〔7〕从这一句话来看, 洛克是把人格同一性等同于个别人的自我认同的。但在以后的论述中,这并非人格同一性的真义,至少洛克没有再着重论及这个意义。在这段论述中,洛克作出了三个假定:第一,人格是有思想的有理智的东西;第二,自我意识必然伴随着思想;第三,人格就是自我。这些观点都是笛卡尔的主张,所不同的是洛克没有把自我看作精神实体而已。这样,洛克就轻而易举地将人格放在意识的基础上了。不过,此时还没有引入人格同一性的道德意义。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洛克只是通过将人格与自我等同起来,才能将自我意识看作构成人格及其同一性。否则这个结论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人格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为什么它不是象笛卡尔说的那样永远思想、永远自身同一、永远存在?即使思想永远伴随有意识,也只能说人格是具有意识的,而不能就说人格因为意识才得以成立。但因为洛克指出了“只有凭藉意识,人人才对自己是他所谓自我”,因此说意识构成自我是合理的,只有将人格看作等同于自我,才能说意识构成人格。洛克正是这样做的。因此,从一开始,洛克就定下了他的理论的基调:人格同一性只是自我同一性,而这种自我同一性,就只在于自我得以成立的意识的同一性,除此而外别无其他。
是什么原因使洛克提出一个与人的观念如此不同的人格定义?这样一种人格的观念与笛卡尔的思想实体不是同样的东西吗?洛克研究人格同一性的目的是实用主义的,他不是象笛卡尔那样要确立一个形而上学的人的本质,而是要确立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行为的主体,从而保证赏罚的公正。这是洛克讨论人格同一性问题的一个前提。而人格同一性问题之提出,本是因为反对笛卡尔精神实体的需要,所以洛克强调人格同一性与任何实体的同一无关。但是他将人格等同于自我,自我成立于意识,这个意识正是笛卡尔式的自我意识,所以洛克的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自我意识与实体的分离。只有实现了这种分离,使得自我意识从一个作为经验主体的心灵实体中游离出来,才能真正成为先验的意识。这个逻辑的发展过程通过莱布尼兹的统觉,在康得的先验自我中得到了最高体现。而洛克的人格同一性只成立于意识的观点,正是这个逻辑发展的开端。
定下了这个基调之后,洛克就来论证他的第一个观点:人格同一性与任何实体无关。在笛卡尔主义看来,人由两种实体构成,身体是物质实体,其属性仅在于广延性;心灵则属于精神实体,其属性只在于思维。没有心灵实体,人就与动物一样,只是服从力学定律的机器。因此,心灵实体对于人作为道德和法律主体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人之能够思考自己,不仅能有所行动,而且能对自己行动的目的有所知觉,能预见自己行动的效果;在行动之前设计自己的行动,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回避;而在行动之后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幸福或痛苦等等,都是由于心灵实体具有意识和思维功能。心灵实体寓于身体之中,与身体的某个部分紧密结合,因此能够密切监视身体的状况并作出反应。这样,人的精神生活全部落在心灵实体上,心灵实体成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特定角色的承担者和表演者,在这人意义上人格就是心灵。
洛克认为,实体同一性之所以被引入讨论,乃是因为我们在经验中经常会看到意识中断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就会问:因为我们并不总是看到过去的自我,那么我们是否同一的能思想的东西,是否同一的实体?洛克认为,这种疑问对于我们现在的人格同一性并无关系,因为人格本身并非实体。由此推论,即使没有实体同一性,人格同一性也可以成立;反过来,即使有实体同一性,人格同一性也有可能不成立。洛克的原则是:各种不同的实体,被同一的意识所连合(在这些实体入于意识中时)而成人格,正如各种不同的物体被同一的生命连合而成动物似的。他说:
现在能思想的意识能同什么实体结合,什么实体就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就同这个意识形成自我,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这个实体因此就能把那个能思想的东西的一切行动认为是自己的。〔8〕但是,在这里成问题的不是实体能否是同一的,而是人格能否是同一的,因为人格只成立于意识,那么只要意识中断了,人格就不能保持为同一的。莱布尼兹试图克服洛克的这个困难,提出别人的见证也能证明这种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格同一性,即使我自己的意识发生了间断,不能意识到从前的经验,但旁人的例证足以证明我的同一性。
从洛克的原则出发可以得出两种可能性,洛克自己明确提出了这两个问题:第一,能思想的实体如果变了,是否还能成为同一的人格?第二,这个实体如果不变,它是否能成为不同的几种人格?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一旦这样提出问题,就已经标志着洛克与笛卡尔分道扬镳了。关于第一个问题,其答案依赖于:意识能否在不同的思想实体之间传递?如果是可能的,那么按照洛克的原则,人格同一性便能成立,因为只要意识所能及的地方,人格同一性便能成立。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这里洛克所说的意识,已经不是开始所说的那种笛卡尔式的永远伴随着思想的那种自我意识了。那么这种意识是什么?洛克说,这种意识不是个别的行动,而只是“对过去行动的一个现在表像”〔9〕, 它已经不是伴随当下的思想或知觉的意识,而是对过去行为的记忆了。当然现在对过去的记忆本身可能又伴随着一个意识。但此一意识乃不同于彼一意识-记忆本身了。洛克肯定,作为这样一种对过去行为的现在表像,在逻辑上是能够无矛盾地传递的。结果,这两个不同的思想实体仍然可以成为同一个人格者。这个结果的后果是严重的。洛克自己也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实在难以根据事物的本性断言,一个有智慧的实体,为什么不能把所未做而或为其他人所做过的事情,表像成自己所做过的,为什么这种表像作用不能全然离了实在的事实根据,因为梦中那些表像,我们在梦时,亦会当成它们是真的。”〔10〕这里又是一个被批评的目标:幻觉记忆(Paranoia)不仅在逻辑上是不矛盾的,事实上也时常发生。洛克只以诉诸上帝的慈悲,来防止这种错误的发生,他说:“因为一切有情的苦乐既然有系于自己的意识,因此,上帝不肯使人有了致命的错误,使他们把此一个人的意识转移到另一个人,因为意识是可以引起惩罚或奖赏的。”〔11〕
至于第二个问题,即同一的能思想的实体如果不变,是否可以有两个不同的人格出现?洛克认为,这个问题也就是问:能意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那种同一的非物质的东西,是否可以完全失去对自身过去存在的一切意识?是否可以重新开始一个新纪录,而且其意识也不超出这个新的状态?洛克激烈反对这种可能性。认为只有主张灵魂先在的人才会持如此观点。他们认为灵魂是人的本质,只要是同一灵魂,当它进入不同的身体时,依然能成为同一人格,尽管后者不记得前者的经历。但是洛克认为,即使灵魂的先在和转世是可能的,只要人对其前生没有任何意识的话,他们就不能成为同一的人格。洛克所举的那个自命为苏格拉底后身的人,对苏格拉底生前的经历毫无意识。因此说他与苏格拉底是同一人格是没有意义的。他说:“离开了意识,则同一的物质分子纵然与任何身体相连合,亦不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同样,同一的非物质的实体,如果离开了意识,则它虽与任何身体连合,亦不能形成同一的人格者。”〔12〕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洛克在宗教上并不否认灵魂的非物质性和不朽,尽管他指出人格同一性只成立于意识而与灵魂等非物质实体无关,但他并不否认灵魂复活(Resurrection)的信条。在第14节中他反对的只是认为灵魂转世(Reincarnation )而完全丧失其前生的意识的可能性;反而,他认为灵魂在复活时,仍具有其以往同一的意识(第15节);因为并仅因为这一点,使得人类在末日审判的时候都能根据自己生前的行为而受报,而不必担心生来就受罪的不公正待遇。(Ⅱ,ⅩⅩⅦ,26)
以上通过一系列正面的例子,说明了人格同一性与任何实体的同一性无关。洛克跟着设计了一系列反面的例子,来验证其人格同一性仅成立于意识同一性的观点是否合理。他对这些反面例子的回答都是肯定的:不管出现多么奇特、多么违反常识的情况,只要意识保持同一,人格同一性就得以保存。比如,如果我能以相同的意识意识到自己在不同的时期经历的事情,那么这些不同的自我就能成为同一的人格。如果现任皇后市市长与苏格拉底有同一的意识,则他们便成为同一的人格;反之,如果同一个苏格拉底在睡时与在醒时不具有同一的意识,就不能成为同一的人格。这些例子必然包含了对人格与人的观念的区分。在有些例子中,尽管同一的人可以保持,但人格同一性却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人格就是一个能负担道德及法律责任的主体,因此,洛克指出:
所谓人格者,在我看来,就是这个“自我”的名称。任何时候一个人如果发现了他所谓的他自己,则我想别人就可以称“他”为同一的人格。它是一个法律的名词(Forensick Term),专来表示行动和行动的价值。因此,这个名词只能属于有智慧的主体,这个主体是有法律能力、能感受幸福或苦难的。〔13〕必须指出,洛克从一开始所指出的作为每个人都能通过反省来把握到的自我,跳跃到现在这个作为道德及法律的责任主体和人格,如果中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这个跳跃就是不合法的。幸而,我们在洛克的理论中还能找到这种联系,这就是意识。在反省的自我与责任主体这两个概念之间,意识起着同样的功能;在前者,自我是依赖这个自我意识而成立的;在后者,责任主体也是由于主体能意识到自己的行动而能够归属于他。因此,在洛克那里,人格、自我及道德法律责任主体,由于一个共同的意识而成为同一的东西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洛克将原本属于人的因素,即自我意识,抽取出来而看作构成人格的东西,结果,人格就必然变成与人相对的、在地位上与人平列但在价值上比人的地位要高的一种抽象存在。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跳跃又是不合法的,这里的不合法就表现在意识与记忆的混淆。洛克对意识一词的使用是多变的,有时是指自我意识,即伴随一切知觉和思想的意识,这是一种反省的心理活动;有时是指知道一件事件,包括了记忆,因为记忆就是对过去一件事情的认知;有时又当作名词使用,用来指意识的内容,这时洛克说意识可以在不同实体间传递。当洛克把人格等同于自我,而自我成立于自我意识,这种意识是指一种反省,而不是指记忆(见第9、10、17、23 节);当他说我以同一的意识记得诺亚方舟和泰晤士洪泛等等事情的时候,是指的知道一件事情,这种知道包括了幻觉记忆,而幻觉记忆并不包含我的在场(第16节);而当他说意识能否转换和传递时,指的是作为意识内容的抽象的思想(第15、17、23节)。在这里成问题的是洛克从自我意识滑向记忆,把两种不同意义的意识混淆了。自我意识原本是纯粹的思维活动,它没有外在的物件,只有先验确立的主体,这就是笛卡尔的第一原理“我思故我在”所表达的意思。洛克接受了这种意义上的意识概念,因而得出自我离不开意识的结论。如果洛克没有越出这种我思的范围,那么自我同一性永远是不成问题的。因为我总在思,我总已经在了,或者说我与思是同在的,同是先验的,永远是自我同一的。但是洛克越出了我思的观念,把思的物件从先验的我超越到我之外,从不在时间—空间之中的对象滑到了处于时间—空间之中的物件,因此,纯粹思维活动就变成了心理学意义上的记忆活动。在纯粹思维活动中以自身为物件的先验主体在心理学上的心理活动中永远地丧失了,主体与物件分了家。经验的心理活动只要把目光投在时间—空间里面,就永远不能呈现出主体的存在来。换言之,先验的主体,即在时间—空间关联之外的主体,永远不能在经验的心理活动中提供出来。因此,洛克把在纯粹思维活动中呈现的主体的同一性推广到经验的心理活动(记忆)中主体的同一性,这一跳跃是不合法的,经验的心理活动不可能产生主体自我的同一性。
二
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有着太多的不一致和矛盾,自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这些矛盾源于其理论本身的前提。洛克的理论是几个前提共同作用而得出的,第一个前提是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实用主义态度;第二个前提是其经验主义,他从经验主义出发,反对笛卡尔主义的心灵实体,这样才出现了人格同一性的问题;第三个前提是人格观念与人的观念的区分,因为把人的观念看作不包含理性,所以才有必要提出一个与其相反的观念,即一种只包含理性和思想而不需要身体的东西。洛克的理论就是由这三个前提共同作用形成的,但是不幸的是,这三个前提并不是相互一致的,由它们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不能相互一致。洛克的理论包含着三个矛盾:第一,反笛卡尔的目的与笛卡尔主义方法的矛盾。洛克一方面反对笛卡尔将人格等同于心灵实体,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继续使用笛卡尔式的自我意识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自我概念。第二,自我意识概念与记忆标准的矛盾。洛克首先使用的是笛卡尔式的自我意识概念,这种自我意识确立了个体的自我;但是当洛克将人格等同于自我,并得出意识的同一构成人格的同一的结论时,他又把意识等同于记忆了。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同一的。如前所述,笛卡尔式的自我意识是一种源始的、先天确定的意识,所以笛卡尔才能将其看作自明的存在;而记忆则远远没有这种资格。洛克把这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这是招致非议的一个主要地方。第三,对实体的怀疑态度与人格概念的实体性的矛盾。洛克虽然声称我们对任何实体都没有明确的知识,因而反对笛卡尔主义把人格等同于心灵实体,指出人格同一性与任何实体的同一性无关,但是他提出的这个人格定义,表明他认可人格有一个确定的本质,他希望通过这个定义,来规定在一切情形下人格概念的使用,这样,这个定义就成了一个规定性定义,这是他的初衷。但是,这个初衷与他的经验主义是不相容的。在经验主义原则要求下,我们对物件的定义不可能是根据实在本质,只能根据名义本质,而名义本质只能是我们通过感觉经验可以观念到的;但是仅仅通过感觉经验来下定义,只能是描述性的,而不能成为规定性的,因为它不能确定在没有经验到的情形下这个概念是否适用。洛克在后面的论述中,也显示出这种规定性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尽管他自己有意识地指出这点。但是,这种对人格的规定性定义是没有完全的可靠性的,因为不可能穷尽经验的可能性,不能规定在这些可能性中这种人格概念都是适用的。这说明他的初衷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他没有在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依然设法去做这样一个人格的定义。这么一来,他就没能看到,他的人格概念,和过去人们一直使用的灵魂、理性存在、非物质的实体及持久不变的自我等等概念一样,本身具有一种不变的实体性。洛克要为日常语言中的人的概念确立一个理性本质,作为一个固定的种或自然的类的实在本质,在法律和道德意义上承担责任和义务。这样,他就违背了自己的经验论对实在本质和自然种类学说的批判,而与笛卡尔走到一条道路上去了,尽管他没有把人格看作思维实体。
正因为有这样多的矛盾,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招致了许多人的批评。对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的批评主要围绕着四个方面:第一,批评人格与人的区分。第二,批评意识与记忆的混淆。第三,批评记忆标准是循环论证。第四,批评记忆的可错性。这些批评都抓住了洛克理论某一方面的缺陷,但都没有从洛克的出发点上抓住这个理论的深层意义。当代哲学对人格同一性问题的讨论多是局限于心理学意义,把人格同一性问题看作心的哲学(Philosophy of Mind)中的一个问题。在这个方面,J.L.麦琪(Mackie)作了最好的概括:“我们说‘人格同一性’指的是什么?我们将什么看作构成此同一?我们不仅将过去的经验和行为归诸此时的我,而且将运动做那行为或具有那种经验的人格与此时的我等同,这是什么意思?”〔14〕对此问题的回答要依赖于对人格概念的理解。人格是否一些经验的所有者?人格与其所有的经验是否能够互相独立?经验是个别的还是统一的?是什么使得经验统一起来?人格的同一是否依赖于这些经验的同一?对于这些相关问题都有不同的观点。根本的问题是:在这种心理学意义上,人格与经验到底哪个是逻辑在先的?围绕着洛克的记忆标准的争论,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假定了人格的同一是依赖于经验内容的同一的。对此,P.E.斯特劳逊(Strawson)提出了相反观点,认为人格概念是在先的,不能通过经验内容来定义人格,也不能通过身体来确定人格。人格概念是终极概念,不能通过任何因素来对它进行规定。因此,他认为,我们可以说人格概念本身规定了经验的这种必然的同一,而不能用经验的同一来解释人格的同一。〔15〕实际上,这种观点不是斯特劳逊首先提出的,T .里德(Reid)在18世纪就已经提出来了。他指出,人格并且只有人格的同一性,是完全的同一性,它不存在程度问题,因为人格就像莱布尼兹的单子一样是不可分的,他说:“因此,我的人格同一性,就包含了那个我称之为自我的个别的存在的连续存在。”〔16〕里德的人格概念与笛卡尔的自我一样,是一个在思想、在行动的实体;我的思想及行动只有接续(successive)的存在而没有连续(continued)的存在, 但它们所归属的我却是持久的连续的。里德区别了自我的同一性与他人和物的同一性,认为物的同一性不是根据连续性而是根据相似性(similarity)而产生的,人心在不同时间里知觉到两个相似的物件,仅仅从其相似性就假定它们是同一的。
三
然而,不管是否把人格看作逻辑在先,心理学或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同一性理论都忽略了人格概念的形而上学的意义,而只把人格看作一个占有一定经验内容的经验主体。但是,仅仅作为经验主体,还不能奠定人作为主体存在的根本,不能在更高的本体层次上反映主体在世界中存在、在与世界的关系中的地位、价值和意义。哲学的人格概念必须反映着在日常世界中现身的人的本体论地位。人的存在首先是与世界中的自然物并列的,但除此之外,人类还必然有与自然物相区别的、作为类的存在的本质,人格概念正是反映着这个本质的概念。人类在思维中能够自觉地、有意识地把自身与自然物区分开来,此一点就足以说明人类实际上是与物有区别的。人格概念的本体论地位所以比人的概念要高一个层次,就在于人类不仅仅是与物在自然中并列存在的现象,而且是一个试图超越自然的存在,是能把自身作为对象加以思考的反省的实体。自从哲学思维形成的那一天起,哲学家们就不断地提出超越自然的任务,认识人自身的本质、把握人自身的命运、实现人自身的自由、寻找人自身的价值。必须将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放在这样一个对人类的主体自我的寻找的历程当中来看,才能沿着洛克的思维方向找到他这个不同寻常的理论的真正意义。我们知道,洛克正是根据反对笛卡尔主义的心灵实体的需要而提出人格同一性理论的,因为在笛卡尔主义看来,人的主体地位之确立乃是由于心灵;而此心灵在笛卡尔看来就是思想的实体;它是非物质的,故而是不死的,它的存在永远是思维;人既有此不死的、永远思维的心灵,就能永远保持自身同一不变,因此人格同一性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洛克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对实体的本性的认识是可怀疑的,我们既不能确实知道是否有心灵实体存在,也不能确知其是否永远思维;同样,我们也不能知道物质实体是否永远不能思维。因此在笛卡尔看来不成问题的人格同一性,在洛克看来恰好是成问题的。而人格同一性问题对我们的生活来说必须有一个答案,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刑赏是否合理,是确定法律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刑赏的根据。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必须确定人格同一性成立的条件,而要这样做就不能依靠我们在理论上对心灵实体的一些可疑的猜测。
洛克的理论一方面反对笛卡尔主义的思维实体,另一方面又继续使用笛卡尔式的自我意识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自我概念,并将人格与自我等同起来,从而把人格同一性建立在意识同一性的基础上;但是洛克又把人格仅仅看作一个道德和法律的主体,只关注人格同一性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在宗教的末世审判中的意义,而没能看到其中的形而上学的意义,他不关心人格概念的形而上学地位,甚至可以说他正是要反对把人看作一种精神实体的形而上学。但是,我们从他对人格同一性问题的论述中,看到了意识的构成功能,他把意识从思想实体中析取出来,看成一条联系的纽带,任何实体只要在这条纽带联系的范围之中,就能构成同一的人格。在洛克的观念中,任何经验以意识为联系纽带而归属于同一个人格。这种构成功能对于人类经验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洛克把这个功能与思想实体相分离,是通向先验意识的重要一步,而这就是洛克本人未曾意识到的形而上学意义。这个意义通过莱布尼兹的仲介,在康得先验哲学中得到了最高体现。
注:
[1][2][3][4][5][6][7][8][9][10][11][12][13]洛克着,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5~276,307,309,309,309,310,310,317,313,313, 313,315,323页。
[14]J.L.Mackie, “Problems from Locke”, Oxford, 1976, p. 189.
[15]P.F.Strawson, “Individual”, London, 1959,Chapter 3,“Person”。
[16]C.Landsman(ed.),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toThe Central Issues”, New York, 1985, p.416.